妙可蓝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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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劵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的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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