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
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日常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事项:
(二)上述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
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款第(二)项。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六条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及其报告标准
当发生提供担保交易(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不含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履行报告
义务。
第七条 关联交易及其报告标准
(一)关联交易事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责任人应当
及时报告,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完整、
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咨询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
交易。
第八条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所述“日常交易”及时披露标准的日常交易;
第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的,无论金
额大小,相关报告责任人均应及时报告。其中,涉及相关主体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重大
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序;
总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环境事故及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
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发生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微信、钉钉、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或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如需),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
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责任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重大事项时。
(二)报告责任人应在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触及前述时点时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告,并在 1 日内或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合理时间内
(孰短)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有)经报告责任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
负责人审阅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补充递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
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立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报告责任人
因情况紧急,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的,应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报董事长、
总经理或其他责任部门知悉。
对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若需要履行相关会议审议程序的,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相关规定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披露;对不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按照临时
公告相关规定编制临时公告后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告,应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披露。
(四)报告责任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有),包括:
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
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否决情况;
相关付款安排。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
下属部门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
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责任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度
所称“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