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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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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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字2025第 01614 号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陈磊律师、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5 年 6 月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丹化
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丹化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
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2025 年 6 月 13 日,经丹化科技持股 15%
以上股东内蒙古金瑞泓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案,丹化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丹化科技董事会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4:00 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宾悦大酒店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理人共 317 人,于股权登记日(A 股:2025 年 6 月 19 日、B 股:2025 年 6 月 24 日)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3,662,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376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用的议案》;
  上述第 1-2 项、第 4-8 项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上
述第 1 项、第 3-5 项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中,第 8 项、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 6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相结合的网络投
票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决情况单独计票。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
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61,512,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9%;反
对 1,98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1%;弃权 163,6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1,568,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0%;反
对 1,9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9%;弃权 163,6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1,391,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7%;反
对 1,9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9%;弃权 34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61,274,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43%;反
对 1,98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0%;弃权 402,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1,320,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19%;反
对 1,9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4%;弃权 402,7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1,437,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62%;反
对 1,9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9%;弃权 295,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677,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9.8423%;反对 1,9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1,225,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59%;反
对 2,1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5%;弃权 296,9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1,410,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60%;反
对 1,93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3%;弃权 313,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61,370,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8%;反
对 1,9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1%;弃权 293,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1,663,9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2%;反
对 1,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9%;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丹化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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