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3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32)。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9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公告编号:2023-034)。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议案》、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
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议前,共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
的规定,应当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因此上述 3 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4,750 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为“(1)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13,000 万元或(2)以 2022 年为基准,
司净利润不低于 10,400 万元或(2)以 2022 年为基准,2024 年研发支出增长
率不低于 20%”。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业绩和研发支出
增长率均未达到考核目标,因此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上述离职人员,不含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完成前已离职的人员)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16,070
股应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420,82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
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