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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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
刊登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2025 年第一次 H 股
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技术开发区北京中路 58 号荣昌生物三期 613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王威东主持。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6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出席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身份证
明,非法人组织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
身份证明,以及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34,102,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08%。
    综上,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
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192,816,03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4.310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
东共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24,527,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
数的 6.9086%。
    综上,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217,343,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
表有表决权 H 股股份 38,588,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8.500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251,368,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97%%;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4%%。
    同意 251,366,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97%%;弃权 55,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1%%。
    同意 251,366,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97%%;弃权 55,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1%%。
    同意 251,366,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97%%;弃权 55,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1%%。
    同意 251,366,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105%%;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05,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5%%;反对 26,51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弃权
    同意 251,366,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97%%;弃权 55,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05,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 24,41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弃权
    同意 251,359,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132%%;弃权 54,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00,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反对 30,41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
    同意 239,666,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6635%%;弃权 54,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5%%。
    同意 236,902,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5.7620%%;弃权 55,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234,156,9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6.8501%%;弃权 65,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5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233,087,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7.2794%%;弃权 55,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251,366,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97%%;弃权 55,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1%%。
    同意 234,530,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6.7039%%;弃权 59,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36%%。
(三)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
以下议案: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同意 208,929,48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87%%;反对 8,397,47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7%%;弃权 16,614 股,占出
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同意 25,221,438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595%%;反对 13,318,726 股,占出席会
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45%%;弃权 48,630 股,
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议的 H 股类别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未获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同意 208,935,43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14%%;反对 8,397,47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7%%;弃权 10,660 股,占出
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同意 24,146,59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41%%;反对 14,397,195 股,占出席会
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093%%;弃权 45,000 股,
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议的 H 股类别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未获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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