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华控股: 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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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申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下午 14:00 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发出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
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上海市宁波路 1
号上海申华金融大厦 6 楼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09 人,代表
股份 532,987,3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383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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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519,712,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15%。经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9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84,4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
次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017,2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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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034,2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3.00 《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021,2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4.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7,455,6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34,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7305%;反对 4,895,921 股,弃权 635,761 股。
   议案 5.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6,689,3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6.00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年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642,5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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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21,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8.7923%;反对 3,776,300 股,弃权 568,461 股。
   议案 7.00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83,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198%;
反对 3,667,900 股,弃权 841,16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83,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3.6198%;反对 3,667,900 股,弃权 841,161 股。
   议案 8.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752,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9.00 关于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086,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864,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7.3577%;反对 4,007,100 股,弃权 893,782 股。
   议案 10.00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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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7,331,5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10,1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4105%;反对 5,089,480 股,弃权 566,281 股。
   议案 11.00 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7,193,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12.00 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7,199,4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13.00 关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8,0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议案 14.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对选举董事会成员进行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1,438,4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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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16,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0.2086%。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1,490,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69,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0.3431%。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1,465,7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44,3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0.2792%。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1,438,8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17,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0.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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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1,137,4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16,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9.4323%。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21,133,1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11,7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9.421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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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千户乃年 6 月 ;6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 浩 无云 上 海)r律 师哪努 所
负责人:
       飞[                 经办律师:
         蒋琪
                                  玉妇斐
                                  李党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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