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贝卡
股票代码:600439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办法》
《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贝卡控股、
指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人
瑞贝卡、上市公司、公司 指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 指 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有全
注册资本 495,000,000 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发制品行业投资;资源、能源类开发投资;城市建设投资;道路
建设投资;公用事业及酒店旅游业投资(以上项目凡需国家有关
经营范围
部门审批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需经审批的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237906177414
实际控制人 郑有全
通讯地址 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邮政编码 461100
联系电话 0374-51696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地 地区的居留权
郑有全 男 董事长 中国 许昌 否
郑桂花 女 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许昌 否
刘丁榜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陆素月 女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陆振盈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武俊安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郑俊涛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郑文基 男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郑文青 女 董事 中国 许昌 否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人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瑞贝卡的股份,以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也为上市
公司引入稳定投资者,保证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
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瑞贝卡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瑞贝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7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18%)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河南瑞贝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昌逹商贸
有限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方):许昌市昌逹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万(大写:柒仟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1,131,985,440 股总
股本的 6.1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
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甲
方享有,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甲方有权书面选择
是否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如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交割
日期间发生向乙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甲方享有,
为便于操作,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
影响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计作乙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
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壹仟陆佰柒拾贰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付。
第一期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5%(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即人民币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期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5%(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即人民币
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三期为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即
人民币 6,501.6 万元(大写金额:陆仟伍佰零壹万陆仟元整),自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完成后三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乙方收到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
向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
乙方收到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乙方承诺于申请材料提交后五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的日期。
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
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何义务,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逾期
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除前述违约金外,
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
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权解除本协议,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第 3.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协
议约定履行相关保证或承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
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提供过户所需文件或支付款项导致延迟的除外),导致本次交易下的标的股
份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之日起超过 20 个交易日仍未能
过户至乙方名下,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有权要求乙方在 3 个工作日内返还甲
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按照已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他
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 3.2 条约定执行。
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
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调,如尽调结果显示上市公
司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化事
件,或者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上市公司的财务、业务方面的情况与上市公司已
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足以导致上市公司实际价值与本协议约定存
在重大偏离,或者上市公司 2024 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亏损)、净资产和已
披露的财务报告相应数据相比存在 5%以上的差异,且甲方在其尽职调查结束之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撤销本次交易的要求。
的股份上的质押仍未被解除(如有),或标的股份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
查封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且满 30 日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更长期限内仍未
消除前述情况的。
日内仍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的,但因不可抗力或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无法协助
的除外。
甲方因本条上述情形终止本次交易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
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如乙方逾期返
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进一步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偿全部损失。
法律。
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五、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瑞贝卡控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1,538,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0%;累计质押股数 2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瑞贝卡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以上文件备置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有全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产业集聚区昌盛路 666 号
股票简称 瑞贝卡 股票代码 600439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9 号
名称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321,538,217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28.4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信息披露义 持股数量: 251,538,217 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比例: 22.22%
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数量: 70,000,000 股
比例 变动比例: 6.18%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是否拟于未来 12 的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个月内继续减持 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有全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