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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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 311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朱文煜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
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
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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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
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会议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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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0 人,代表股份 8,291,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合计 4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242,766,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77%。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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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2 项,分别为:
程>的议案》
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一致,
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238,273,08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8.15%;反对股份数为 4,246,189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75%;弃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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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为 238,302,28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8.16%;反对股份数为 4,197,689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73%;弃权股份数为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
通过;第 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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鼾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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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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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无 正 文 , 为 《国浩律师 (银 川 )事 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5 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负 责 人 :
经
办律吼 仑挠
金 晶
经 办律师 :
朱 文煜
二 ○二 五 年六月 二 十六 日
北京/上 海/深ll'杭 州/广 州/昆 明/天 津/成 都/宁 波/福 州/西 安/南 京/南 宁/济 南/重 庆/苏 州/长 沙/太 田 武汊/贵 阳/乌 鲁木齐/郑 州/石 家F±/合 月
V海 南/青 岛/南 昌/大 连舛艮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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