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价格调整:由 26.88 元/股调整为 26.505 元/股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此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该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5 年 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18)。
(四)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六)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
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根据《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第十章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70,198,9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26,324,592.00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
整,具体调整如下:
P=P0-V=26.88-0.375=26.50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6.88元/股调整为26.505元/股。
(三)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
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