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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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省天
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等,专门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且必须有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主要包
括: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设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指审议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外,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重
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涉及委员会关联委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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