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 海峡环保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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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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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厦锦律书字第【0021】号
                                     共【9】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峡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
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5年6月20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海峡环保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和和高级管
理人员;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海峡环保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0,084,039】股,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80,981,68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9.287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8,27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29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6,847,6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12】%。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投票结束后,该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
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287,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18】%;反对【339,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02】%;弃权【2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28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20】%;反对【339,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02】%;弃权【21,9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8】%。
   (三)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287,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18】%;反对【339,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02】%;弃权【22,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0】%。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266,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44】%;反对【345,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23】%;弃权【37,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3】%。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280,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93】%;反对【347,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28】%;弃权【21,9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9】%。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8,41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73】%;反对【347,29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7】%;弃权【21,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2,274,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72】%;反对【35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49】%;弃权【21,9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9】%。
   (七)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2,274,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72】%;反对【35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49】%;弃权【21,9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280,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93】%;反对【347,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28】%;弃权【21,9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8,412】股,占出席会议中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73】%;反对【347,29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7】%;弃权【21,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283,7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04】%;反对【347,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28】%;弃权【18,8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峡环保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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