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 - 2025/7/4 2025/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8 元(含税)。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237,955,857 股扣除回购证券专
用账户的股份 70,000 股后的股份 237,885,857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37,885,857×0.058)÷237,955,857≈0.058 元。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8)÷(1+0)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 - 2025/7/4 2025/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70,0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本公司股东吴应宏、吴应举、朱慧娟、邓德彪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 元;对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52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475077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