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7 0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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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
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 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并应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防止与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
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
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
营管理。
  第七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
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使其主要材料、产
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股股东。
  第九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
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也不得越过股
东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应当与公司分开,不得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并确保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控股股东的财务部门应与公司的财务部门分开,不得共用银行帐户,不得
随意干预公司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占有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不
得向公司进行摊派。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
质资产或以高价向公司转移资产。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商业原则,
签订有关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公司资产重组等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公司
股票。违反本条规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
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
得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与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
立性。
  第二十条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生效。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
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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