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降低董事
会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
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会从
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
数以上,职工董事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公司需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八)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务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制定公司法务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做好公司内控管理工作;
(五)做好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
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
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
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
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
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
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
价。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
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
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
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审计委员会中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
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包括成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