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是否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示该次董
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应当分别注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
并特别提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
本细则的文本或对本细则作出说明。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第五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直接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
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
投 0 票。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
举票均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董事。
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
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
董事名单。
第九条 若由于执行第八条规定第 3 款导致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
东会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
的规定进行。经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人数仍无法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的,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自动当选,缺额席位应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和“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订及修改均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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