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
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
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
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 十 六 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 十 七 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一致。
第 十 八 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
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并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
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项制度、管理办法及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中
授权管理层处理的事项,管理层在决策前需提请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交易所安排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
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
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股东大会会议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
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
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
准。
第五十九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管理人员;
偶的父母;
之一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披露标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前款第(6)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
度业绩预告。
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1)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
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3)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
围差异幅度较大;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
项说明。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
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
《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公司披露信息网站为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第七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八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