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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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9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       -       2025/7/4        2025/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
简称“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4,664,214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拟按公司总股本扣除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9 元(含税),无送股/转增。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以公司总股本 745,148,915 股扣除回购专户已持有的股份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666,436,230.9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
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本次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90 元/股。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40,484,701×0.9)÷745,148,915≈0.89 元/股。
比例)=(前收盘价格-0.89)÷(1+0)=前收盘价格-0.89。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      -         2025/7/4      2025/7/4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马秀慧、王耀海。
  (2)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56171)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90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81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
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9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550000(转 6720)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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