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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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0,364,88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658,380.96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股东深圳市七零年代控股有限公司、宿迁钜有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熊伟(部分证券账户)、吴健(部分证券账户)、袁自军(部分证券账户)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全部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该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1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23591696
   电子邮箱:688618public@3onedata.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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