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利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3 号)核
准,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0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8.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9,789.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634.8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54.9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划至公司
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8442 号
《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和保荐人分别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
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 临时补充流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86011110001644 24,319,853.02
有限公司 资金 司奉化支行 148
注 1:专户余额为截至公告披露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6011110001644148,截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云翔、彭成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