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1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 - 2025/7/3 2025/7/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3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3,174,7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2,928,622.65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 - 2025/7/3 2025/7/3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母公司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4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