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6 0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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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
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当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前款会议所必需的费用限于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及公告费用,获取
股东名册及进行股东登记的费用,会议召开的场地、必要设备使用费
及工作人员劳务费,股东会决议公告费用,其他召集、召开股东会常
规支出的必要费用。
  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超出上述必要支出的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股东会提案,召集人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
表决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
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召集人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的,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作出决议,并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
程序进行讨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通知要求的日期
和地点进行会议预登记。会议预登记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文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会议预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
含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
持有下列文件在会议秘书处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
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
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
显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前完成会议登记
并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临时股东会
上就股东提出的与议案相关联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一条 在会议举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扰乱会场
秩序者退场;对不服从退场命令者,会议主持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
其退场。
  第四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事先登记并经主持人许可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与会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仅以一次股东会为限,股东不得将
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
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二)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
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
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董
事会认为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并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的,可以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当书面向提名人告知理由并送达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合法有效表决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
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
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
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
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
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
员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
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
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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