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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董事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
选举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议案。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
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
第二章 董事的投票选举
第六条 选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工作人员应当清点并宣布有表决
权参会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四)股东必须在每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明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或称选票数)
。
第七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计票、分别表
决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乘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乘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
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
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
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
分表决权股份数。
(三)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
权书范畴)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多于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少于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
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六)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第九条 当选原则
股东选举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等额选举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
人数时,该等即为当选。
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
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
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
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
式的选票,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确保股
东正确行使投票表决权利。
第十一条 计票人、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以
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应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附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