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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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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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263 号
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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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6
月 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1)(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
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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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6月1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307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2,430,000,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30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02人,代表股份数为8,638,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
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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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
案;
议案 3: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废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01:选举林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6.02:选举张则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7: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7.01:选举田利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7.02:选举李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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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 2,438,349,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81%;
反对 143,000 股;弃权 146,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4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13%;反对 143,000
股;弃权 146,3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
案
同意 2,438,28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54%;
反对 139,400 股;弃权 216,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283,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38%;反对 139,400
股;弃权 216,2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438,285,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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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39,000 股;弃权 214,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285,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28%;反对 139,000
股;弃权 214,1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废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438,33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41,400 股;弃权 164,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33,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26%;反对 141,400
股;弃权 164,2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5: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2,435,475,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03%;
反对 2,942,396 股;弃权 220,800 股。
议案 6: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6.01:选举林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36,849,35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49,35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79.2832%。
议案 6.02:选举张则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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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436,953,6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3,6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80.4902%。
议案 7: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7.01:选举田利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436,990,31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90,31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80.9149%。
议案 7.02:选举李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436,989,6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数的 99.9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89,6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票数的 80.9069%。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