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
的董事。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
施细则。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即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
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
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他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
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
式。具体操作如下:
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投票仅投赞成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
目,则该选票无效。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六)当选独立非执行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当选独立非执行董
事以外的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七)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
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
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要求。
(八)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选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需
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九)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
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六条 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注: 如本制度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