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化学: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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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米博阳律师、石
竺鑫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
登了临时公告,并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14:00在天津
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77,105,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980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
件。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7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22,253,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381    人(包括网络投
票),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499,359,1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9854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97,774,73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827 %;反对 1,423,6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50 %,弃
权 160,86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323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745,33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768 %;反对 1,434,1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71 %,弃
权 179,76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361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744,33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766 %;反对 1,434,1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71 %,弃权
总数的 0.0363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741,332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760 %;反对 1,437,1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77 %,弃权
份总数的 0.0363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740,73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758 %;反对 1,437,701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79 %,弃权
份总数的 0.0363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533,67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44 %;反对 1,499,9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03 %,弃权
总数的 0.0653 %,通过该项议案。
数 325,62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4147 %。
   同意 497,648,07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73 %;反对 1,437,1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77 %,弃
权 274,02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550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606,67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90 %;反对 1,385,901股,占出席会议(包
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775 %,弃权
总数的 0.0735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513,2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03 %;反对 1,474,511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952 %,弃权
数的 0.0745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604,2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85 %;反对 1,454,511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912 %,弃权
总数的 0.0603 %,通过该项议案。
告》
   同意 497,565,2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07 %;反对 1,485,311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974 %,弃权
份总数的 0.0619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595,5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68 %;反对 1,478,311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960 %,弃权
总数的 0.0572 %,通过该项议案。
数 285,32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3634 %。
案》
   同意 497,705,56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688 %;反对 1,369,511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742 %,弃权
数的 0.0570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571,6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20 %;反对 1,428,41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60 %,弃权
数的 0.0720 %,通过该项议案。
数 359,12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4573 %。
级管理人员薪酬结算的议案》
  同意 497,506,06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288 %;反对 1,476,61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957 %,弃
权 376,52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755 %,通过该项议案。
  同意 497,636,97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51 %;反对 1,416,101 股,占出席会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35 %,弃
权 306,12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614 %,通过该项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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