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4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30 - 2025/7/1 2025/7/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9 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89,699,061
股,扣除回购专户 1,882,800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为 287,816,261 股,以此为基
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9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25,903,463.49
元(含税)。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无送股和转增分配,
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中每股现金红利情况,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0.09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7,816,261×0.09)÷289,699,061≈0.0894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0894)÷(1+0)=(前收盘价格-0.08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30 - 2025/7/1 2025/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周晓南、周晓东、白秋美、周锦涵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 0.081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
(5)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167522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