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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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
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自身债务
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
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
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
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
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担保
人公章);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
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符合第十条第(一)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
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而使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
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
行表决时,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财务
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
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
公司相关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的部门应当向公司财务部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除对控股
子公司进行的担保且担保余额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总额度内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
保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对于被担保人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
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
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司公告。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
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
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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