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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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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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 15 日。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更正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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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 15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91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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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9,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8%;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7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5%;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0,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7%;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同意 119,143,7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10%;反对
总数的 0.027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32,5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71%;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32,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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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9,170,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7%;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9,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8%;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7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5%;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9,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8%;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7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5%;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2%;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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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8%;反对 759,5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8%;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0,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7%;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同意 119,144,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13%;反对
总数的 0.02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32,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76%;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32,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排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0,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7%;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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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9,159,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45%;反对
总数的 0.014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48,7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70%;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1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1%;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6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7%;反对 759,5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8%;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0,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7%;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5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8%;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3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1%;反对 759,800 股,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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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4%;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4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3%;反对 759,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4%;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同意 119,169,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8%;反对 757,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315%;弃权 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7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5%;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20%;反对 759,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5%;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数的 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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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9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22%;反对 759,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5%;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20%;反对 759,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5%;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0,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
数的 0.005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7%;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6,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3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7%;反对
数的 0.005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1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07%;反对 759,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4%;弃权 6,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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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5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8%;反对
数的 0.005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3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1%;反对 759,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4%;弃权 6,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47,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44%;反对
数的 0.00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36,6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46%;反对 777,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7%;弃权 8,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45,4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24%;反对
数的 0.00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34,2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02%;反对 780,2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2%;弃权 8,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同意 119,147,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4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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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0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36,6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46%;反对 777,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7%;弃权 8,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表决结果:同意 119,141,8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394%;反对
数的 0.008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30,6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5%;反对 782,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0%;弃权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3%;反对
数的 0.00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6,9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22;反对 75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9%;弃权 8,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条、第四十三条和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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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0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7,4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1%;反对 756,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0%;弃权 8,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6,3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98%;反对
数的 0.00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5,1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9%;反对 759,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5%;弃权 8,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8%;反对
数的 0.00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7,4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1%;反对 756,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0%;弃权 8,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5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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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07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7,3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0%;反对 756,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0%;弃权 8,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8,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18%;反对
数的 0.00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7,4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1%;反对 756,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0%;弃权 8,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9,2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
数的 0.007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0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3%;反对 756,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9%;弃权 8,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同意 119,159,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43%;反对
总数的 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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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48,4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65%;反对 756,0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4%;弃权 18,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1,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39%;反对
数的 0.00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9,9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8%;反对 754,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4%;弃权 8,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同意 119,130,4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299%;反对
数的 0.007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19,2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24%;反对 795,0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5%;弃权 8,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27,9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278%;反对
数的 0.007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1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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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8%;反对 797,4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0%;弃权 8,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1,4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41%;反对
数的 0.007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60,2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3%;反对 753,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5%;弃权 8,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4%;反对
总数的 0.009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5,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02%;反对 756,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9%;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7,0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4%;反对
总数的 0.009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5,8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02%;反对 756,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9%;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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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6,7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2%;反对
总数的 0.00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5,5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96%;反对 756,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8%;弃权 10,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表决结果:同意 118,831,2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804%;反对
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920,0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85%;反对 1,092,348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20%;弃权 10,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3,1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72%;反对
总数的 0.012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1,9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30%;反对 756,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9%;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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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69,5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25%;反对
总数的 0.009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258,36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8%;反对 753,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5%;弃权 10,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