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 奥浦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2: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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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对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在相关机构和人员所述
情况属实的情况下,相关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奥浦迈”或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自查,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公司独立
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独立财务顾
问”)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方达”或“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
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
即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
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
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肖志华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市公司股票 0 股,其交易行为系实施已经披露的增持计划,截至自查期间末直接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28,301,943 股。
  肖志华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奥浦迈 A 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入奥浦迈股票系本人实施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浦迈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吴玉玲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潇寒直系亲属,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8,100 股,合计卖出
上市公司股票 10,800 股,其交易行为发生在马潇寒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
前,截至自查期间末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0 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潇寒就其直系亲属吴玉玲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
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奥浦迈
A 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
式向其做出买卖奥浦迈股票的指示。
  “3、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奥浦迈股票的行为均在本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人知悉本次交易信息之前,其上述买卖奥浦迈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
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浦迈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6、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
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奥浦迈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潇寒直系亲属吴玉玲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
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奥浦迈 A 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奥浦迈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
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
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奥浦迈股票的
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
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奥浦迈股票。”
  (3)李明为交易对方上海骊宸元鼎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管理合伙人,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其中合计买入
上市公司股票 500 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0 股,截至自查期间末持有上市公
司股票 500 股。
  李明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奥浦迈 A 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奥浦迈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
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浦迈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
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奥浦迈股票。”
  (4)梁占超为交易对方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苏州一元幂方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幂方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
票 0 股,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820 股,截至自查期间末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0
股。
  梁占超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奥浦迈 A 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奥浦迈股票的行为均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信息之前,本
人上述买卖奥浦迈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
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浦迈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
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奥浦迈股票。”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奥浦迈因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注销回购股份,故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票数量存在变动,具体如下:
                合计买入股数           合计注销股数           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结余
     名称
                  (股)              (股)                 股数(股)
奥浦迈回购专用账户         167,003          1,223,706               0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奥浦迈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
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期间回购了 1,223,706 股上市公司股
票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2024 年 11 月 18 日,奥浦迈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
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223,706 股已回购股份的用途由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同时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上述股份已于 2025 年 1 月完成注销工作。
   奥浦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变动,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以及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股份注销,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关于国泰海通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部门/主体
                              (股)          (股)              (股)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500           9,500               -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10,344          10,344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4,232          94,232               -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200           3,070            130
权益客需部                          633,197         642,658           1,116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03,000         944,381
          合计                   750,473         862,804         945,627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
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
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
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浦迈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认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自查期
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认为:在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
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认为:基于上述,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
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证券法》等适用中国境内法律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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