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 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2: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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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目 录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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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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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
局”)。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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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披露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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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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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触及前述第(一)至第(三)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
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触及前述第(四)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公司触及前述第(五)种情形的,应当预告期末净资产。
  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
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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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
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
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自愿发布第一季度
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
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
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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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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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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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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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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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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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
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
关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
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
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
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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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处罚。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扰乱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传播媒介传播上市
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处罚。
  第五十一条 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
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
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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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第四十五条所述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
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以下形式的处罚,同时也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
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未经董事会授
权不得代表公司答复股东的咨询。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中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冲突时,公司应及
时修改,未及时修改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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