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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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室。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66,719,9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03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66,204,14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515,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9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6,883,43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20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367,6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28%。
   本议案获得通过,于子洲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董晓红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史永兵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郝斌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林清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徐高 彦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伟才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6,227,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90,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8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梁莲花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66,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8%;
反对 5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9,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
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9,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
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9,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
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9,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6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
反对 55,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
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
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
反对 3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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