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 公司章程(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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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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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110108723950093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9 万股,于 2019 年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oersai Technology Group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 3 号楼 19 层 1903,邮
政编码:1000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35.993 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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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
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规划
设计管理;灯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不含涉
外调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停车场服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票务代
理服务;大数据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机械设备租赁;
会议及展览服务;电气安装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
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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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持股
 发起人    认缴股份数           实缴股份数                                      出资
                                        比例        出资时间
姓名/名称   (股)              (股)                                       方式
                                        (%)
戴宝林     35,128,385.00   35,128,385.00    43.80   2016-08-31   净资产折股
刘清梅     35,128,385.00   35,128,385.00    43.80   2016-08-31   净资产折股
戴聪棋      1,359,458.00    1,359,458.00     1.69   2016-08-31   净资产折股
上海高好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80,208,000.00   80,208,000.00   100.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35.993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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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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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
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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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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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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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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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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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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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做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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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
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
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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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交易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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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
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二)公司为股东、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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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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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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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
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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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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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纪律处
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公司法》、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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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委托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可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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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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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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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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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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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权
限为:
  (一)董事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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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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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其他
处罚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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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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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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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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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借贷、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五)基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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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第一一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一四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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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供担
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供担
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其中构成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列明的必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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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或
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基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收购本公司股份,还必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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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
式参加表决。
 第一二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二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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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二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二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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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三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三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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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三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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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三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三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三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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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三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四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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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四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四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四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四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四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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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四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五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五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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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五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五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五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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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五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六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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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
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相关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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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行表决。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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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六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六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六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六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六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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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七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七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七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七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
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发出。
 第一七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
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
 第一七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七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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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七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
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
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八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八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八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媒
体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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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八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八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八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八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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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九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九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九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九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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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九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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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九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九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九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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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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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的条款
如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一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一二条 本章程所有条款,如与中国大陆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
的,以中国大陆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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