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3 20: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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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9:15—9:25,
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5:00。
   公司董事长涂善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根
据《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涂文
哲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数的 38.1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50,903,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人,代表股份 6,771,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合计 190 人,代表股份 10,363,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92,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8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涂文哲、黄子芹、叶劲枫、杨国龙、黄娅萍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3,483,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45%。
   表决结果:涂文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41,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946%。
   表决结果:黄子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44,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244%。
   表决结果:叶劲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39,9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10%。
  表决结果:杨国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39,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10%。
  表决结果:黄娅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勇、杨学成、冯清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71,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896%。
  表决结果:杨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39,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08%。
  表决结果:杨学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52,745,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11%。
  表决结果:冯清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082,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7%;反对 904,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6%;弃权 1,687,9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0,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04%;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878%。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135,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1%;反对 1,028,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1,711,1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23,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0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5117%。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3,34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9%;反对 988,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4%;弃权 1,696,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8,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937%;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708%。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35,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0%;反对 2,745,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5%;弃权 1,693,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4,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670%;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371%。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48,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0%;反对 2,745,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5%;弃权 1,680,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37,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925%;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2116%。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38,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5%;反对 2,74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1%;弃权 1,692,6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7,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50%;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33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6%;反对 2,725,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4%;弃权 1,677,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61,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202%;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1827%。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924,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8%;反对 2,838,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5%;弃权 912,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13,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134%;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42,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0%;反对 2,740,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7%;弃权 1,692,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31,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298%;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274%。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6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3%;反对 2,737,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3%;弃权 1,673,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5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72%;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144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6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3%;反对 2,738,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3%;弃权 1,673,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52,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53%;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144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16,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1%;反对 2,740,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7%;弃权 1,717,6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827%;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5744%。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张琳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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