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独立
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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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拟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信息披露豁
免与暂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审议了《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及《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审议了《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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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 7588
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4)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7,786,000 股。
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
格合法有效。
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3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6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975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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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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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