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
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关
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交易;
格时,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
告;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一致行动人;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
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 4 项的规定);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或间接控制;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 4 项的规定);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
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用)在 3000 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必须提
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 1 项、第 2 项或第 3 项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
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适用本条第 1 项、
第 2 项或第 3 项的规定。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 1 项、第 2 项或第 3 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
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
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
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
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用);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
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
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
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
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
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
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
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
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
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
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的影响等;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对措施的说明;
用);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披露内容,除应按前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截止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
准。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一条第 12 项至第 17 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
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
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如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含企业债券);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披露和审
议程序,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或与《上市规则》不一致,按《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
“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