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2 16: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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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
方案、考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应当同时卸任薪酬委员会委
员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选。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
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
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薪酬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或薪
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
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
召开。公司董事、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
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
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
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回避表决。
  因薪酬委员会成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薪酬委员会决议。薪酬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
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
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处理。
  第二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三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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