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28 证券简称:清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13694 债券简称:清源转债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6 - 2025/6/27 2025/6/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6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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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
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73,8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177,900 股,
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 273,622,1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8,059,058.6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公司本次进
行差异化分红,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273,622,100 股,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
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73,622,100×0.066)÷273,800,000≈0.066 元/股
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6)÷(1+0)=(前收盘价格-0.06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6 - 2025/6/27 2025/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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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 HONG DANIEL、王小明和清源國際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
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6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9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94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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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9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3110089
特此公告。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