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6 证券简称:卓越新能 公告编号:2025-023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0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龙岩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卓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50 元。个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7-2342338
特此公告。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