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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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 区兴园 3 路 99 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24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因公事无法参加本次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由董事夏玉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9 人,
                     代表股份 82,603,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93%。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参会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 人,代表股份 80,649,7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53%。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72
人,代表股份 42,216,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
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5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228%;反对 1,4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124%;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表决结果:同意 81,06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334%;反对 1,4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95%;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71%。
  表决结果:同意 81,05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268%;反对 1,4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84%;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后回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5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278%;反对 1,4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120%;弃权 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669,76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67%;反对 1,414,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9%;弃权 132,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4%。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2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9648%;反对 1,43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353%;弃权 24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楷燃律师、刘子
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会议决议;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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