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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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大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艾久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6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65,290,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85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
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88,4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54,1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49,6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612,5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46,8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决结果:通过。
  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31,1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3,131,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328%;反对 59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9,328,8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权 172,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328,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9942%;反对 4,389,8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30,3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3,130,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321%;反对 58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64,541,9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3,141,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3423%;反对 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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