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05: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
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要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1-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属于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2-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转让;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适用法律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3-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
  (十)公司证券上市地适用法律所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
类似概念的有关人员。
              -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有关责任主体应当按
照本规定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5-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联系电话,与
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是发生和报送内幕
信息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公司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凡
具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和部门,都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是:当内幕信息
发生时,发生内幕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规定的报告
程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视重要程度逐级呈
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内幕信息的发生和报送单位、部门应在
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完
               -6-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如按
照相关规定需向监管机构报送的,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等下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
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重大信息,
并严格依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7-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单位或部门除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
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
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
               -8-
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
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9-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
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1﹞158 号)
           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公司后,
公司应向上交所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
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要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和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及时补充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10-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或
规定时间内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告知
有关人员。
  (一)公司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登记服务机构、财经公关顾问等)签署合作
协议时,应约定其保密义务或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二)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公司认为有
必要时,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财经公关顾问等)
签署保密协议或在有关协议中约定其保密义务。
  (三)对于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以送达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附件 2)的形式书面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
或规定时间内,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
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登记工作。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
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该外部单位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即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承
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全部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
司向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要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
              -12-
司等下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
息的,要按照公司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备,并按照本
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义务,督促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保密承诺书,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
容。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
                 -13-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
务,公司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交所。
  第三十三条   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事项或
人员,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14-
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格式)
              -15-
附件 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
     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与                 幕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           所在单             职务                               内幕信息内            登记   登记人
    (自然人,          上市公司的         身份证号码    时间   幕信息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号           位/部门           /岗位                               容(注 4)           时间   (注 6)
    法人、政府           关系                    (注   地点    (注 3)            (注 5)
      部门)                                 2)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16-
附件 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格式)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悉是上述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并已向公司提供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所需的全部信息
(如需)
   ,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人依法对内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公司依照相关规
定,以法定形式对外披露该等内幕信息前,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也不通过接受媒体采访、
发表文章、印发宣传材料(包括内部报刊)等方式公布该等内幕
信息。
  三、在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以法定形式对外披露该等内幕信
息前,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等内幕信息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亦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该等内
幕信息,尤其不利用该等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证券或利
              -17-
用该等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四、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或者因本人违反上述任何承
诺而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如果本人依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必须向其他单
位或人员提供前述内幕信息的,获得该等内幕信息的人员即成为
知情人。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告知上述有关情况。
  特此承诺。
          单位(部门)
               :
          姓名(签字)
               :
                     年   月   日
             -18-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铁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