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5-04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20,933,977,454 股
发行价格:6.21 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 20,933,977,454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
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
局)的批复,金融监管总局同意本行本次发行方案,并核准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股东资格。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
认为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
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0 号),中
国证监会同意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以下简称毕马威)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购资金验
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427 号)。截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
止,发行对象已经将申购资金划至中金公司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账号为
元(人民币壹仟叁佰亿元整)。
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已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毕马威于 2025 年
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426 号)。截至 2025 年
发行人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933,977,454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21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29,999,632,075.47 元,此款项已于
金融大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30,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计人民
币 38,059,362.42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过
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及金融监管总局审批,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同
意注册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发行股
份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等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
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用于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
相关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且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
有效;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
(3)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已生效,
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份认购协
议》的约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 次 发 行 最 终 价 格 确 定 为 6.21 元 / 股 , 最 终 发 行 规 模 为
行对象为 3 家,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年)
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 20,933,977,454 130,000,000,000.00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
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
集团),发行对象相关情况如下:
(1)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 1949 年 10 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
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2)中国移动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 号
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
至 2029 年 1 月 6 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 传输服务(信息传
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 2021 年 09 月 17 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
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
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
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
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中国船舶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 889 号
注册资本:11,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
(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
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
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
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
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
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
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
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财政部不持有本行股份;本次发行后,财政部持有
本行超过 5%的股份。
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国移动集团和
中国船舶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最近一年,本行除承销和买卖财政部发行的投资类证券及本次向
财政部发行股份外,本行与财政部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最近一
年,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
细情况请参阅本行登载于上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
文件。除此以外,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重大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前十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本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
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H 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
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 80,700,000 股 H 股;
注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
代表其持有的 A 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股份登记日),本行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券投资基金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
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H 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
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 80,700,000 股 H 股;
注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
代表其持有的 A 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邮政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本行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有所增加,邮政集团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邮政集团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此外,本次发行完
成后,财政部持有本行 15.77%股份,成为本行 5%以上股东。
本次股本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变动前持股比 变动后持股比
股东名称 变动前持股数量(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例(%) 例(%)
邮政集团 62,291,489,480 62.82 62,291,489,480 51.87
财政部 - - 18,933,967,793 15.77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行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增加 20,933,977,454 股限售流通股,
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变动数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比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182,513,838 12.29% 20,933,977,454 33,116,491,292 27.5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6,978,562,200 87.71% - 86,978,562,200 72.42%
合计 99,161,076,038 100.00% 20,933,977,454 120,095,053,492 100.00%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并预计带动总资
产增加。短期来看,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将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及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后逐
步使用并发挥效果,本行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经营
业绩和利润留存将增加,并持续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资产规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本行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邮政集团,
本次发行不会对本行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
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对提升本行稳健经营发展能
力、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均具有
重要意义。
六、为本次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吴窑、王鑫
项目协办人:吕苏
项目组成员:陈雪、孙晋、祝晓飞、裴亦萱、冯笑涵、谭乃中、
王端、敖蕴、周琦珩、安宣诚、王言、李昂、金奕辉、曹依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1156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赵文丛、胡张拓
项目协办人:左丁亮
项目组成员:马小龙、刘亦诚、胡千重、陈楷民、马旭浩、马良
秋、王华轩、曾颖青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6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项目组成员:邵晓宁、李向阳、马清锐、张伟东、陆轶凡、岳凯、
郭晓宇
联系电话:010-67017788
传 真:010-67017788-969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项目组成员:曾琨杰、冯强、杨坚、张廷、孙子维、林东权、闫
寅杉、魏鹏程
联系电话:010-56052830
传 真:010-5611820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项目组成员:王晓、黄忍冬、扈益嘉、琚健、甘丰源、牛晨旭、
陈诗雨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308136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项目组成员:于晶晶、马青海、贺佳、贾洪彬、刘晓、李可心、
张嘉辰、金鹏、郭俊芳、詹雯婷、郑广泽、丁冀彤
联系电话:010-80927063
传 真:010-8092900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项目组成员:董雯丹、何舟、孔祥玉、康乐、张天舒、李泽玥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 真:021-58883554
(三)发行人律师
名 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负 责 人:颜羽
签字律师:李丽、颜丹
联系电话:010-66413377
传 真:010-66412855
(四)审计机构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勃、胡小骏、沈小红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 真:021-63350003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叶洪铭、史剑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 真:010-85185111
(五)验资机构
名 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叶洪铭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 真:010-85185111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