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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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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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企业 ESG(企业环境、社会
和治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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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以下
合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组成,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 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可持续发展
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二)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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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形成的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需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
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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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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