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
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至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章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
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第九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
经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涉及的股东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
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
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本条第一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
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
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
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
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
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
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
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
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
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
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
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
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
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
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判断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
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
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该公司股份合并计算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赠与股份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股东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
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方式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
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
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
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仍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在适用本
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
托管单元上所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股东持有多种不同来源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计算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在规定的
减持比例范围内,优先扣减首发前股份、其他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超出前述
规定的减持比例的,优先扣减未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
公司股东持有多种不同来源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优先扣减未
受到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的股份。
同一证券账户或者托管单元仅持有单一来源股份的,减持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
的扣减顺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减持股份的,适用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
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