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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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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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委员会在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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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
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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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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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
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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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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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发出通知。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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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员享
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的专职审计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
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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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
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审计委员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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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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