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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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生产经营情况、相关
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
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计
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
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未担
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商,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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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讨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
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
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
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
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
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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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所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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