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 亚盛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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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此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
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证
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同时
废止,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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