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尔: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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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字2025第 01571 号
致: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威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
徐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科威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威
尔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科威尔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30 在合肥市高新区大龙山路 8 号科威尔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仕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东代理人共 10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7 日)合计持有股份 56,765,9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1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7 日)
合计持有股份 73,9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8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上述第 1 项提案已经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决情况单独计票。相关议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
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6,81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6,82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1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0%;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2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2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1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6,82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1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81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0%。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9%。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9%。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9%。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得票数 56,775,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 4,725,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9%。
  表决结果:当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威尔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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