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7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8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1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5.00%。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 25.80 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 8 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因 2025 年 6 月 22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39 号文核准,亨迪药业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 万股,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8,000 万股变更为 24,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4,767,687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82%,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85,232,3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18%。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总股本 24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合计转增 48,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
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数量为 8 户,股份数量为 21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限售期限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限售期
延长 6 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亨迪药业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
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上海勇达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1)减持方式
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减持,
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在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进行;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减持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刘天超、刘妍超、刘雯超、刘思超、雷小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1)减持方式
如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减持,本
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
后,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减持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宁康企管、倍康企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1)减持方式
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减持,
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减持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1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8 户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荆门市宁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荆门市倍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合计 216,000,000 216,000,000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荆门市宁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人朱晓兵、程志刚、杨春丽为公司现任董事,陈吉人为公司现任监事,梁
群、朱卫华、张葵莉为公司现任高管,全俊为前任监事(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因
到龄退休离任),张孝均为前任高管(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因到龄退休离任)。根
据相关承诺,上述股东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荆门市倍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人黄正华、官倩倩为公司现任高管。根据相关承诺,上述股东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
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数(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通股
高管锁定股 0.00 0.00 - 0.00 0.00
首发前限售股 216,000,000 75.00% -216,000,000 0.0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2,000,000 25.00% 216,000,000 288,000,000 100.00%
三、总股本 288,000,000 100.00% - 288,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
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
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