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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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477      股票简称:杭萧钢构
                                                      目           录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周四)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七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银木先生
与会人员:
  (一)   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6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四)   本次会议的工作人员。
会议议程: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进入会场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和表决方法说明
四、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宣读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七、全体股东审议上述议案,并对议案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八、计票及监票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
保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会手续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临时公告《杭萧钢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5-026)),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
谢绝参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会务组(董事会秘书为会务组负责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和处理相关事宜。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表)参
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
秩序。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以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会务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
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
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
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 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分钟。在本次股东大会进入
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七、为保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务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
以查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组织工作由会务组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议案
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四、表决相关规定
     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表决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多选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
     有效表决票总数。
     并在“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名”处签名。未完整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
     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五、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票箱若干,请股东(或股东代表)按会务组工作人员的指引
依次进行投票。
 六、现场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由计票人进行清点计票。
 七、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监票人负责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由监票人代表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议案一: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考虑同行业、同地
区独立董事报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每人每月
支付税前 6700 元人民币的报酬,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出席公司董事会等会
议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于近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已提名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刘安贵先生、
王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至该届董事会届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单银木:男,1960 年出生,党员,高级经济师,公司创始人,拥有近 40 年钢结构生产经营管
理经验,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
建设标准化协会轻型钢结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截至目前,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904,713,764 股,与公司董事兼总裁单际华先生系父子关
系,一致行动人,除前述情况外单银木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单际华:男,1987 年出生,党员,本科,曾任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万
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为第十七届杭州市萧山区人大代表,兼任
杭州市国际商会理事会副会长、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副会长、杭州市萧山区总商会第十二届理事
会常委、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杭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萧山区工商业
联合会常委等。
  截至目前,单际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4,904,900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系父子关系,
一致行动人,除前述情况外单际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刘安贵:男,1966 年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锻冶室主任、
青岛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经理、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杭萧钢构(河
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刘安贵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313,507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
  王雷:男,1980 年出生,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曾任杭萧钢构(河北)建设
有限公司总经理、杭萧钢构(兰考)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杭萧钢构(信阳)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杭萧钢构(兰考)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王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于近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已提名竺素娥女士、单辰博先生、董斌先生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届
满。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独立董事候
选人简历如下:
  竺素娥:女,1963 年出生,党员,北京商学院(今北京工商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注册
会计师(非执业),教授(会计专业),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财务系主任、财务管理研究所所
长,曾兼任杭叉集团(603298)、三维通信(002115)、康盛股份(002418)、兔宝宝(002043)、龙生股
份(002625)、健盛集团(603558)等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兼任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竺素娥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单辰博:男,1988 年出生,党员,法律硕士,2013 年 10 月入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
现任该事务所二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兼任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单辰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斌:男,1977 年出生,博士,曾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国际合作部总经理(期间于国家外汇管理
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挂职),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特别助理,北京城建集团国际市场总监,北京城建德
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现任积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郡王府文化艺术有限
公司董事长;并任中外企业家联合会首席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会、北京市朝阳区外
商投资企业协会名誉会长,二十国集团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兼任中
欧、中非、中澳、中阿和中日等企业家峰会组委会主席。
  截至目前,董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于近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已提名吴华英先生、覃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
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届满。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吴华英:男,1977 年出生,硕士,武汉理工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曾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
司设计工程师、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吴华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覃波:男,1980 年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2003 年 3 月进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工
段长,项目副经理,履约部经理,制造部经理,生产运营总监,管理者代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
任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覃波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99,022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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